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评价与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课程考核管理,规范课程考核行为,提高课程考核质量,充分发挥课程考核的检测、诊断、评价、反馈功能,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生所有课程考核的管理。
第三条 课程考核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课程考核总体组织与协调;教学单位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安排与实施。
第二章 考核要求
第四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均要考核,考核合格方取得学分,成绩及学分归入学籍档案。
第五条 课程考核反映了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师的教学水平,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
第六条 课程考核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注重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考核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检测功能。原则上理论课程过程性考核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不高于50%,其他课程可适当提高过程性考核比重。
第七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课堂问答、调研报告、读书笔记、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单元测试、期中测试、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验实习报告、实验操作、技术技能演示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积极创新课程考核方式与方法。各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与方法,可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改革需要予以确定,并由课程承担单位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在首堂课向学生明确说明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教学改革方案中关于课程考核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三章 考核资格确定
第十条 学校实行选课制,学生未选课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一学期内学生缺课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课程作业、实验报告等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按缺考记录。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前做好学生考核资格审查工作。对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提交《取消考试资格通知单》,课程承担单位审核,于考前1周通知到学生所在学院,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对取消考试资格有异议的,可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核申请,课程承担单位与学生所在学院共同参与复核,复核结果应在考前反馈至学生,需恢复考核资格的,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可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的,需正常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初修考核不及格及缓考学生可在下学期期初参加课程补考,补考考核方式与正考考核方式一致。
第十四条 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实践性课程初修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可通过重修获取成绩及学分。
第十五条 缺考或考核违纪学生,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可通过重修获取成绩及学分。
第四章 考核命题
第十六条 命题是课程考核工作的核心环节,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以能力考核为出发点,着重检查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应用与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 课程代码、课程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
第十八条 期末考核命题应覆盖课程主要内容,题型科学合理,题量、难度适中,有一定区分度,考核内容的分值分布要与课程教学大纲的权重要求基本一致。
第十九条 命题要符合规范要求,表述要准确、简练、清晰,不得出现政治性、科学性和知识性错误。
第二十条 每门课程应准备覆盖度、难易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两套试题重复率不应超过20%,且与近两次考试的重复率不超过30%,并配套制定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不同考核形式命题要求如下:
(一)闭卷笔试的命题对学生能力考查的题型应占有较大比例和分值;
(二)开卷笔试的命题着重对学生运用能力的考查,试题答案不能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要经过学生归纳、总结、加工才能给出,避免简单化;
(三)口试考核,口试所用标签总数不得低于班级人数的二分之一,每套考题的容量和难易度大体均衡,任课教师在考前向学生明示考核要求和具体程序;
(四)其他考核形式命题应根据考核方式的特点,制定明确的考核主题、考核要求和具体的评分标准。考核主题的形式可以是确定性的题目或说明性的材料,也可以是依据考核方式特点确定的其他形式。考核要求一般包括字数、格式、题材、质量标准、提交时间、提交方式、提交明细及类型(电子版或纸质版)等要求。评分标准需以分数段形式表明评分等级,各等级标准应明确、清晰、具体。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设计、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劳动教育、体育教育等实践环节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及评分细则组织考核。
第二十三条 课程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试题库,逐步实施教考分离。
第二十四条 试题样卷按规定程序验收通过后,交教学科研办公室保存,考前由课程承担单位随机抽取试卷。
第五章 试卷印制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程承担单位教科研办公室负责组织在考前两周内将经审查合格的试卷送至文印室,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印制完成的试卷装袋、密封领回,做好试卷的保密、发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涉及到试卷交接的课程,课程承担单位与学生所在学院工作人员须按要求做好试卷交接,避免出现试卷领取错误。
第二十七条 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各单位安排专人管理,凡接触考题的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题或变相泄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同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试卷保密参照《ok138cn太阳集团529试卷保密工作操作规程》执行。
第六章 考核组织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期末课程考核时间集中安排在每学期的第18-19周。毕业生毕业学期课程考核应当在每年5月份完成。按教学安排于学期中结束教学工作的课程可在结课后组织考核。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考核的,由课程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课程考核时间为110分钟,须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经课程承担单位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标准考场考生容量为30人,考生之间要间隔一个位置,配备2名监考人员。
第三十一条 考核前,二级学院应组织师生召开考前动员会,学习学校有关考核管理规定,教育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学生遵守考场纪律。
第三十二条 考核期间,二级学院组织人员巡查本单位的课程考核情况,填写考场巡视记录。
第三十三条 监考教师及时规范填写考场记录单,并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考场记录单交学院教科研办公室。
第七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四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收齐试卷,交回试卷领取处集中装订密封。由教科研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考场记录单进行清点,并安排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单独翻阅试卷。
第三十五条 试卷评阅在课程承担单位的统一安排下,由教研室负责,实行流水作业。阅卷教师严格按照本单位的阅卷细则批阅试卷,做到严格公正、评分确切。
第三十六条 免修、学分置换课程成绩按照学校相应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阅卷后教研室对期末考核成绩进行复核,对过程性考核成绩判定标准及其构成比例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 对成绩有异议的学生,开学第一周提交成绩复查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统一报课程所在单位复查。复查时须三人同时在场,复查结果经三人确认,课程承担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向学生所在学院反馈。经核查成绩有误的,课程承担单位填写成绩变更审批表,提交教务处办理更正手续。
第八章 考核分析及材料归档
第三十九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教学单位组织人员对每门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思路与方向。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分析报告由开课学院保存备查。
第四十条 考试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按照《ok138cn太阳集团529教学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整理考试档案(期末考试管理材料、试卷样卷、期末考试试卷、成绩档案材料等)。
第九章 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教师在课程考核环节要严格遵守《ok138cn太阳集团529监考人员职责》(见附件1),若出现违规行为,按照《ok138cn太阳集团529教学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要严格遵守《ok138cn太阳集团529考生守则》(见附件2),若出现违规行为,按照《ok138cn太阳集团529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ok138cn太阳集团529课程考核管理办法》《ok138cn太阳集团529期末考试主要环节管理规定》《ok138cn太阳集团529考试管理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2021年8月20日
附件1
ok138cn太阳集团529监考人员职责
第一条 学校所有在岗教职工均有监考义务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绝教务处安排的监考工作。
第二条 考务人员应该准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前培训工作。
第三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考场的监考工作,监考人员提前10分钟签到并领取试卷,进入考场。开考前要严肃认真地宣布考场纪律。
第四条 开考前监考教师应对每个学生的座位认真检查。检查桌面、墙壁是否有字迹,桌斗是否有相关资料,检查考生是否按规定次序就座,并及时核对准考证。除考试要求必须的文具外,其它书籍、讲义及笔记等应一律集中存放。
第五条 监考教师应在开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试卷分发前向学生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当众拆封试卷袋,核对试卷与本场考试科目是否一致,清点试卷份数。监考教师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仅在学生对试题印刷字迹不清提出询问时进行核实并予以当众答复。
第六条 开考15分钟后,监考教师查点应考人数,将缺考人数、缺考学生学号、姓名填在考场记录单上。
第七条 监考教师若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时,应立即收缴其试卷,确定违纪或作弊事实,在卷面总分栏内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同时将该考生的违纪或作弊情况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单上,考生或监考教师签字确认。
第八条 监考教师要关心、爱护学生,发现学生有生病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以便及时解决问题;对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允许停考,并将名单报送到教务处。
第九条 监考教师须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考场纪律,在考场内应做到:
1.不吸烟,不谈笑。
2.不阅读报刊、杂志。
3.不抄题、作题、念题和解释试题内容。
4.不接打手机、收发短信。
5.不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6.不纵容、包庇、伙同考生或他人违纪、作弊。
7.不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凡不能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者,按《ok138cn太阳集团529教学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学生15分钟后考试结束。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立即宣布停止答卷,准时收卷,回收草纸,当场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场。试卷连同考场记录单交学院教科研办公室。
附件2
ok138cn太阳集团529考生守则
第一条 考生必须凭学校准考证提前10分钟入场参加考试,无证者不得入场。
第二条 考生进场后按学号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检查。
第三条 考生应按时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含15分钟)以上者,禁止入场。
第四条 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内不得交卷。
第五条 闭卷考试,考生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进入考场(特殊规定除外),如带有规定之外的上述物品,应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存放;其他类型考试,按课程考核要求执行。
第六条 分发试卷时,考生不得离座、抢卷,不得扣留多余试卷。拿到试卷后,考生必须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填写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始答题。
第七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秩序,自觉接受监考、巡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考生对试题有疑问的,可在座位举手提问;考生不得在考场随意起立、走动,不得大声喧哗。
第八条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不得拖延时间。考生听到监考教师发布停止答卷指令后,应全体起立,将考卷翻放在桌面上,经监考教师许可后方可按顺序离场,不得在考场内及考场附近逗留、说话。
第九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